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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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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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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

1.1.9 应收利息(1132)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的贷款、各类债权投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债权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取得的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债权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债权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债权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 差额,借记或贷记“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科目。债权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债权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三)取得的其他债权投资,比照(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生减值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六)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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