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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1-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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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12月14日,我会出具反馈意见。12月29日,你公司公告了反馈意见回复并上报我会。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方唐庆于2012年10月取得中捷时代股权。申请材料同时显示,唐庆自2004年至今任职于中信证券,目前担任大宗商品业务总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唐庆取得中捷时代股权的原因和背景。2)唐庆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中捷时代股权是否违反证券从业、国有企业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关股权是否清晰、权属是否存在纠纷。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反馈回复显示,中捷时代具有定密权。经中捷时代审核,本次重组申请文件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已进行了代称、打包或汇总的脱密处理,经脱密处理后的重组申请文件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且不能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信息。本次重组无需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定密权的含义或内涵,是否具有有效期,中捷时代涉及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定密工作是否履行相应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定密的相关规定。2)中捷时代进行脱密处理信息的具体范围、类别,是否履行相应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中捷时代涉密信息无需向国家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的相关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中介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开展涉密业务的资质,以及中介机构对上述涉密信息披露的核查过程。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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