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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2-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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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程序。如是,请披露相关情况,包括并不限于法规依据、审批权限、实施程序等。如否,请详细披露法规依据和理由。请主办券商、律师就本次定向发行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母公司辽宁成大现持有发行对象之一广发证券1,250,154,088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16.40%,且辽宁成大董事长尚书志先生兼任广发证券董事。申请人采取并列表决的形式,即全部董事、出席会议的股东在对《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之外,单独就《关于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并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进行表决,相关关联董事、股东仅对此一议案进行回避表决。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关联董事、股东是否需要对其他议案进行回避表决。请主办券商、律师就本次定向发行关联方回避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主办券商核查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为本次定向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在主体适格性、出具的程序等方面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5年1至9月份、2014年度、2013年度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8,336.25万元、22,805.26万元、41,618.04万元,其中往来款占比较大。请申请人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收到及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情况。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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