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3-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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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请申请人自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控股股东为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财政厅。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程序。如是,请披露相关情况,包括并不限于法规依据、审批权限、实施程序等,并补充提交相关审批、备案文件。请主办券商、律师就本次定向发行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0亿元,基本等于2015年末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95亿元)。此外,申请人挂牌以来曾进行过1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未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自挂牌以来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况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结合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财务状况等因素详细说明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3)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防止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相关措施。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主办券商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定向发行经过了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全票通过,但申请人提交的股东大会投票上,航天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和陕西海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却没有在投票表单上作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投票表示,申请材料前后不一致。请申请人说明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并切实提高申请材料质量。请主办券商、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有效提高和保障申请材料质量的措施。


6、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5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1,205,308.88元,较2014年度下降-135.3%。请申请人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2015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前期大幅下降的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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