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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4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招商局集团就本次划转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向商务部申请经营者集中审查,并由商务部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本次收购涉及的主要股东持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尚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审批程序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上述审批是否为本次申请的前置程序,如是,补充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如否,在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收购。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