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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3-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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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二次反馈意见

1、申请人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显示,申请人新披露了两项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其一是2013年1月10日,申请人因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被吉林省食药监局收回GMP证书,整改后于2013年6月13日被发还GMP证书;其二是2015年6月23日,申请人因出售劣药,被武汉市食药监局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罚款12000元,共36000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以上情形与初次申报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因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情况”不一致的原因,以及以上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符合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显示,“2001年募集资金未增资部分用来偿还了刘森改造资产的垫资,该部分募集资金已经转化为实物出资”。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以上情况发生的具体经过、原因、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是否存在相应依据。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主办券商重新回答一次反馈问题2(2)、4、5、9、15,按照反馈问题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重新回答一次反馈问题2(2)、3、4、5、6、7、9、11、14,按照反馈问题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并就一次反馈回复中的律师意见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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