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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5-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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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

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5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3月29日,我会发出书面反馈意见。4月22日,你公司报送反馈回复。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反馈回复材料显示,交易对方锦圣基金存在结构化安排。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部权利义务安排。2)结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城实业对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及履约能力,补充披露对上市公司未来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反馈回复材料显示,锦圣基金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股权并放弃部分表决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1)锦圣基金内部合伙人及合伙份额稳定性的相关安排。2)东方高圣等合伙人是否存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安排。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反馈回复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城实业为锦圣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锦圣基金不参与业绩补偿。请你公司结合金城实业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安排,补充披露金城实业不参与业绩补偿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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