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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中关注到,申请材料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与全国股转系统中公告的决议内容存在不一致,且董事会召开时间与决议签署时间不一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说明本次发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决议是否合法、合规、有效。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陈坚刚等6名核心员工是否为本次定向发行的确定对象,是否已与申请人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同时,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的要求,补充披露具体发行对象的确定方法。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为补充流动资金,而报告期内申请人资产负债率逐年下降,2015年年末为30%,流动资产远大于流动负债,2015年流动比率为4.9。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2)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以及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3)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合理性;(4)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的相关措施,防止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相关措施。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审核中关注到,主办券商、律师在推荐文件中发表意见不全面。请主办券商对本次发行的目的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本次发行的目的、股票限售安排及募集资金使用等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略有下降,但毛利率上升,此外,申请人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请申请人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上述主要财务数据或指标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存货余额较大,2014年、2015年年末余额分别为2.71亿元、2.67亿元,分别占其同期总资产的比例为40%、39.5%,存货周转率较低,存货主要为消耗性生物资产。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存货主要构成情况以及存货余额较大的具体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合理性;(2)存货成本核算是否完整准确、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