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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一次反馈回复意见显示,历史上唐钢集团四次(包含1997年设立时)将对申请人的债权转为股权,唐钢集团持股比例逐步由10%升至40.23%,成为申请人控股股东。同时,申请人与唐钢集团等关联方在销售商品、租赁、借款等方面存在业务往来,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申请人销售给关联方的金额占当年收入比重分别为35.13%、33.11%、34.36%,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占比较高。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以上情形是否影响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一次反馈回复意见显示,历史上唐钢集团四次(包含1997年设立时)将对申请人的债权转为股权,对于1997年设立时、2005年改制时转为股权的债权的具体情况,已无法确定当年转为出资的累计债权总额与债权形成时各单项债权债务的一一对应关系。唐钢集团出具了相关债权真实合法的承诺。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对以上情形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要求、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纠纷、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人一次反馈回复显示,申请人及中介机构在一次反馈回复中称工会委员会持股情形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的要求,但为当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国企改制时的实际做法。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其工会委员会的设立依据、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及其工会委员会的清理过程和清理结果。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