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对申请人的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与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将药品送至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仓库所在地,在货物送抵仓库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申请人承担。而申请人一般为发货确认收入。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上述销售合同具体情况、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报告期内业绩的影响;(2)报告期内其他销售合同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对申请人的检查中发现,2013年申请人因土地被怀化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形成744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2015年该笔款项收回并冲回坏账准备。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对应收政府部门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考虑,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第四季度,申请人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但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请申请人补充披露2015年第四季度业绩变化的主要原因,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有不利变化。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