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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7-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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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反馈意见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完成股份确权时间为2014年。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确权完成后至今的股份变动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柜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并不限于:(1)上柜交易的时间、地点、股份数量、审批机关等;(2)下柜交易的时间,下柜后的股份托管和规范情况;(3)股东之间、股东和申请人之间有无纠纷和潜在纠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益青公司受让申请人50.6%集体股,但集体股份的转让价款仍由益青公司负责管理。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集体股的形成过程、规则依据,该部分集体股在转让给益青公司前的实际所有者;(2)集体股转让程序是否符合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集体股受让价款的实际权利人,未来是否有分配价款的计划,如有,请披露相关计划;(4)上述集体股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十条的规定详细披露最近2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1)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完整披露和列示关联方名称、主体资格信息以及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2)结合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等要素,披露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3)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回避表决等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建立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请主办券商、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所有的6块土地全部为划拨地,部分房屋没有完成变更登记。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上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2)划拨地、没有完成变更登记的房屋占申请人及子公司全部土地和房屋的比例,土地和房屋权属是否存在风险和纠纷,是否影响申请人的持续经营;(3)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主办券商分别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进行核查并在《推荐报告》和《专项核查报告》中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9、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5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是否从申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十八条要求,补充披露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相关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十条要求,补充披露主要财务数据或指标。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十二条要求,补充披露其控股子公司的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6年度1-4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换算成年度口径后,较上年度大幅下降。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为,在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对其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时,分为关联方组合和账龄组合两个组合。其中对关联方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对账龄组合采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0.5%。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制定上述会计政策的具体考虑,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向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关联方累计拆出资金约1.7亿元,并收取利息,报告期末这些款项已归还。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和具体情况,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2)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的情况;(3)目前防止资金占用相关内部制度的建设和运营情况;(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对外资金拆借和担保等情况,如有,请披露发生原因和具体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申请材料显示,截至2016年4月30日,申请人委托理财产品余额为9000万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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