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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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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2号—与递延所得税适用税率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 —非经常性损益》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 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 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 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其中,根据税收、会 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 影响,通常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变化, 导致适用所得税税率变动而重新计量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形成 对损益的一次性调整,能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存在理解上的 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公司应分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变化的原因。因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调整导致企业资质认定发生变化的,公司 对当期损益进行的一次性调整应当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因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导致其资质认定发生变化的,公司对损益进 行的一次性调整应当计入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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