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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2-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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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发行对象“荣造一号”,即东莞市荣造智造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基金,但尚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荣造一号”目前备案的进展情况,以及没有完成备案即向我会申报行政许可、参与股票发行认购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不同规则的适用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对象为“荣造一号”(实际控制人为尹荣造)和尹荣造,拟出资不超过1.37亿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份代持、“荣造一号”未来是否会向除现有合伙人之外的对象募集资金等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65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测算时假设未来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保持2015年的收入增幅;5000万元用于整合并购上下游企业,但没有披露具体并购情况。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补充披露:(1)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以及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2)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中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非股权资产的披露要求补充披露有关具体并购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净利润较期初大幅增长,净利润增幅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而毛利率逐期下滑,从48.1%降至37.66%。请申请人结合客户构成、产品机构等情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盈利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2)毛利率逐期下降的具体原因,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合理性;(3)在毛利率下降的情况下,分析净利润增幅超过营业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2016年1-9月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大幅增长,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5年全年增长了397%。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大幅上升,自2014年末的2,072.69万元升至2016年9月末的6,739.34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下降。请申请人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以及应收账款构成情况;(2)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政策;(3)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具体原因;(4)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5)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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