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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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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2号—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企业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可以信用风险特征 为依据,基于历史经验对细分客户群体发生损失情况进行分析 判断,从而对客户群体进行恰当分组。在分组基础上,企业可 运用简便方法,参照历史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 固定准备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当应收账款信用风险 特征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应收账款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如何以组合方式计量应收账款 预期信用损失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 下: 


当企业采用简便方法以账龄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客户的类型、所处行业、信用风险评 级、历史回款情况等信息,判断同一账龄组合中的客户是否具 有共同的信用风险特征。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 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企业 不应继续将应收该客户款项纳入原账龄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实务中,因部分客户信用风险发生显著变化,企业与客户 协商调整回款方式,如将应收账款转为对客户的股权投资、由 客户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等方式收回应收账款。上述回款方式 的变化,表明该类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的信 用风险显著不同,企业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应 将该类客户继续纳入原组合中。 


企业应基于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和实施与应收账款 相关的内部控制,识别、调整应收账款组合并恰当计量预期信 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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