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股份支付交易的,接受服务企业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母公司的,应确认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认定集团内股份支付的范围并进行会计处理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授予股份支付时,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的分摊
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授予股份支付,在计算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时,虽然子公司的股权激励全部是由母公司结算,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中应包含按照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分享的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
二、受激励高管在集团内调动
如果受到激励的高管在集团内调动导致接受服务的企业变更,但高管人员应取得的股权激励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则应根据受益情况,在等待期内按照合理的标准(例如按服务时间)在原接受服务的企业与新接受服务的企业间分摊该高管的股权激励费用。即谁受益,谁确认费用。
三、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股份
集团内股份支付,包括集团内任何主体的任何股东,并未限定结算的主体为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的权益工具满足股份支付条件时,也应当视同集团内股份支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