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2-12-27
发文字号:
财会〔2012〕2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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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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