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B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M的年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B注册会计师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M公司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可能导致舞弊风险,未将M公司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B注册会计师针对收入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是否到位?
分析:收入是利润的来源,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而采用虚增、隐瞒、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实施舞弊。在财务报表舞弊案件中,涉及收入确认的舞弊占有很大比例,收入确认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高风险领域。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有关规定,B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例如,如果资产重组的重组标的存在业绩承诺或对赌条款,则重组标的管理层可能有高估收入的动机或压力(如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虚假的收入);如果管理层有隐瞒收入而降低税负的动机,则注册会计师需要更加关注与收入完整性认定相关的舞弊风险;如果被审计单位预期难以达到下一年度的销售目标,而已经超额实现了本年度的销售目标,就可能倾向于将本期的收入推迟至下一年度确认。同时,如果将收入确认评估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还应当将其作为特别风险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