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投资方对于联营企业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与联营企业控股股东约定的直接支付给联营企业的业绩补偿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
公司投资联营企业时与联营企业控股股东约定了业绩补偿款项,相关业绩补偿将由联营企业控股股东直接支付给联营企业,公司无法直接取得业绩补偿。在此交易安排下,公司不具有取得业绩补偿款项的合同权利,不得对该业绩补偿协议确认金融资产。联营企业对于可能收取的业绩补偿款项,视同控股股东对联营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有关规定,在基本确定可以收到时,将相关业绩补偿款项计入所有者权益。公司在对联营企业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对应确认联营企业前述权益变动所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并计入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