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7-15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25〕1459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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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批复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申请报告》(申港证〔2022〕15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5〕5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子公司工商设立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三、你公司应当依法完成子公司筹建工作,配备人员、系统、场所,筹建情况通过你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现场检查前,不得实际开展业务。


四、你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控责任,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定措施切实防范与子公司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风险,督促子公司稳健经营、依法展业。


五、子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你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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