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1-29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24〕1739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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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华泰柏瑞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的批复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华泰柏瑞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华泰柏瑞基〔2023〕37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改,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华泰柏瑞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柏瑞国际)注册资本1亿港元。华泰柏瑞国际的注册登记等事项,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


三、华泰柏瑞国际应当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者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不得从事放债或者类似业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我会认可的活动除外。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境外办法》的要求,做好华泰柏瑞国际有关事项的报备、报告等工作。


五、你公司应当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华泰柏瑞国际的法人治理,健全对华泰柏瑞国际的风险管控,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


六、你公司应当督促华泰柏瑞国际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七、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华泰柏瑞国际的注册登记工作。


八、华泰柏瑞国际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上海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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