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3-02-18
发文字号:
上证函〔2023〕385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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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2025年7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5〕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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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2025年7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5〕221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工作,提示证券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以下简称《证券特殊标识指南(2023年2月修订)》),现予发布,并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首日起施行。自《证券特殊标识指南(2023年2月修订)》施行之日起,本所证券特殊标识作如下调整:


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次日至第5个交易日,本所在该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简称前冠以“C”。


二、本所对在主板上市时尚未盈利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一)主板上市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本所在该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简称后增加“U”;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殊标识取消。


(二)主板上市公司上市时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本所在该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简称后增加“W”;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殊标识取消。


三、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存托凭证的,本所在该存托凭证的简称后增加“D”。


四、上市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增发股票上市的首个交易日,本所不再在该股票的简称前冠以“N”。


《证券特殊标识指南(2023年2月修订)》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2023年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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