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17
发文字号:
上证函〔2023〕657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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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1〕230号,以下简称原《指南》)同时废止。


2023年3月18日起,沪市主板和科创板新申报的首发、再融资、重组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要求提交自查表。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报的科创板首发企业和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报的主板首发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要求补交自查表;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本所接收的中国证监会沪市主板首发、再融资、重组在审企业(即主板平移企业)无需提交自查表。科创板首发在审企业已经按照原《指南》要求提交自查表的,无需重新提交。


上述指南全文可在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栏目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2.第一号 首次公开发行第一号 首次公开发行


3.第二号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二号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4.第三号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三号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5.第四号 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四号 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6.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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