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17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3〕3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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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76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77号)同时废止。为了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取得核准批文的,按照核准制下发行承销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取得注册批文的,适用本规则。


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已启动发行、尚未上市的,按照已披露的公告继续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尚未启动的,适用本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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