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08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3〕1121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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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发挥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功能,明确主流动性服务商相关机制安排,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2月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140号)同时废止。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的一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主流动性服务商,按照一般流动性服务商评价并支付服务费用,自2024年1月21日起按照主流动性服务商评价并支付服务费用。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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