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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5-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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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在子公司出现无法获取完整财务资料等情形时,母公司是否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案例:B 公司为A 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0%股权,少数股东兼总经理H持有剩余30%股权;B公司董事会共设4名董事,A公司派有3名董事,其中1名担任董事长兼法人。20X0 年 11 月,A 公司与H产生矛盾,H于当月即关闭了B公司办公场所,并拒绝移交B公司相关证照、印章、财务账册、档案文件等资料。A公司无法获取B公司完整财务资料,聘请的审计机构也无法对B公司实施现场审计,据此A公司认为对B公司丧失了控制权,自20X0年11月起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当月,A公司召开B公司董事会,罢免H的总经理职务并成立新的管理团队;20X1年1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归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20X1年11月,法院对A公司上述诉求予以支持并驳回H的上诉。20X0年年报中,A公司是否应将B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分析:A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对于控制的定义,判断对B公司是否丧失了控制权。本案例中,A公司无法获取B公司完整财务资料,聘请的审计机构也无法对B公司实施现场审计,A公司认为上述情形表明失去了对B公司的权力,丧失了控制权。但A公司作出上述判断未充分考虑其是否依然享有对子公司施加控制的实质性权利,如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权利机构,或者外部司法途径等方式,继续行使控股股东权力,包括更换管理层、获取印章及账簿资料以及接管经营管理等。A公司持有B公司70%的股权,派有3名董事并通过召开董事会罢免了原总经理H的职务,后于20X1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要求C归还公司印章、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请求并胜诉,上述行为均表明A公司积极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力。在此情况下,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A 公司应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审计机构应考虑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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