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4-10
发文字号:
财综〔2024〕1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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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和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分配中央直达资金,并于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暂列入“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六、对于奖励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以奖代补机制,细化评价标准,重点对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奖励,并兼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具体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市县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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