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