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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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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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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4号——外购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外购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外购研发项目并后续用于自行研发的相关支出,其会计处理应遵守企业内部自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政策。若该外购研发项目用于公司自身研究阶段或尚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的开发阶段,则公司应将其相关支出予以费用化,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可通过将其对外出售等方式,在未来期间很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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