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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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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运营服务子公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申请设立运营服务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请根据我会前期已明确的试点开展运营服务的业务范围要求,完善拟设子公司业务范围。


二、请更新华夏基金存量运营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并明确业务人员平移方案。


三、请更新提供托管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华夏基金最近2年主动偏股型公募基金季均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的证明材料(需按季度列示各季度末的托管规模数据),以及你公司2023年度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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