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0-11-30
发文字号:
上证财字〔2010〕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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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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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各会员单位、债券发行主体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为适应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的需要,规范本所债券市场的收费体系,本所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相关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债券发行及上市费用


债券(含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下同)的上网发行手续费、上市初费及月费暂免征收。原已收取的上市费用不再调整。


二、债券现券交易费用


(一)交易佣金:按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收取,起点1元。


(二)交易经手费


1.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交易的现券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向买卖双方收取。


2.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的现券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的90%,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向买卖双方收取。


3.通过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现券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向买卖双方收取。


(三)交易监管费: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向买卖双方收取。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手费暂免征收。


四、债券交易的流量费、债券专用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和流速费暂免征收。


上述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所于2008年公布的《关于免收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相关费用的通知》(上证财字[2008]2号)和2009年公布的《关于延长免收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相关费用的通知》(上证财字[2009]2号)的相关规定截止日为2010年11月30日。请各会员单位等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 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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