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1-04-28
发文字号:
上证交字〔2011〕8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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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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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70号)。

各会员公司及相关单位: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现就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债券回售业务的适用券种将扩大至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债券回售业务比照现有可转债业务处理。回售期间,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回售的证券代码,通过交易系统报盘,申报方向为卖出,申报数量应为1手或其整数倍。


二、本所债券回售的证券简称为“**回售”,证券代码为100900至100999,顺序使用。


三、本所会员和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债券回售业务的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四、本所对债券回售业务的收费,适用本所公司债券交易的收费标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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