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9-05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08〕130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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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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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2〕21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印刷稿).doc各上市公司、保荐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为保证《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且预计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自《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情况公告当日被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2、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产或者已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充分揭示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10.2.13条的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格式可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下载),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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