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所会员的创新活动,进一步完善会员业务创新机制,促进本所自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会员创新业务方案专业评价(以下简称“专业评价”),是指由本所根据证券市场和会员自律管理的需要,组织专家对会员创新业务方案进行专业判断,评价其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本所专业评价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本所专业评价包括会员主动申请专业评价、本所根据自律监管需要开展专业评价和接受中国证监会委托进行专业评价。
第四条专业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评价的组织
第五条本所设立专业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专业评价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专业评价相关规则及其他需要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专业评价工作设立专家库,聘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员公司等的专业人士担任评价专家。
专业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聘请临时专家,临时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次参评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担任专业评价工作的专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丰富的从业经验;
(二)有良好的行业声誉;
(三)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业评价工作;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设于本所会员管理部,负责办理下列具体事务:
(一)聘请专业评价专家;
(二)受理会员报送的创新业务方案及相关材料;
(二)就会员报送的评审材料与会员进行预沟通;
(三)组织召开专业评价会议;
(四)汇总专家专业评价意见,草拟专业评价意见书;
(五)专业评价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专业评价的实施
第九条会员申请进行专业评价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报告和创新业务方案。
本所根据自律监管需要或接受中国证监会委托进行专业评价的,本所提前通知被评价会员进行相关评价准备。
第十条会员提交的创新业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说明;
(二)业务开展计划与主要业务环节说明;
(三)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方案;
(四)业务技术系统方案;
(五)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
(六)客户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方案;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每次专业评价,本所根据创新业务方案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指定7名以上单数人数的参评专家,并在其中指定1名评价召集人。专业评价通过召开专业评价会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开展。
专业评价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本所将评价事项、评价内容等书面通知被评价会员。
第十二条专业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专业评价工作中如出现参评专家与被评价会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该参评专家应当主动向本所申请回避。
被评价会员对参评专家持异议的,可向本所说明理由,提出要求有关参评专家回避的书面申请,本所经核查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专业评价会议召开过程中,可以要求被评价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到场,陈述方案内容并接受询问。必要时,参评专家也可以进行现场考察。
专业评价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征询被评价会员注册地所在辖区监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专业评价会议采取记名评分或表决的评价方式,参评专家根据对业务方案的审核和现场询问情况,集中对会员申报的创新业务方案进行评价。
参评专家应当遵守《会员创新业务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见附件),客观、公正地对会员的创新业务方案进行评价,审慎负责地发表个人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专业评价会议程序为:
(一)被评价会员陈述业务方案并接受参评专家询问;
(二)评价召集人组织评审讨论会议,参评专家根据对业务方案的审核及现场询问情况,发表个人评价意见;
(三)参评专家进行意见评分或表决,填写专业评价意见表并签名确认。
(四)评价召集人向被评价会员总结参评专家的主要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专业评价工作小组根据专业评价会议讨论结果起草专业评价意见书,经评价召集人确认和专业评价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发送被评价会员,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公司注册地所在辖区证监局等相关单位。
被评价会员如对专业评价意见书有异议的,在收到专业评价意见书的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作为专业评价意见书的补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会员创新业务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