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2-09-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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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征集证券持有人会议投票意见业务指南(适用于转融通)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规范转融通担保证券投票意见网络征集业务


本公司制定了《网络征集证券持有人会议投票意见业务指南(适用于转融通)》。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为规范转融通担保证券投票意见网络征集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转融通担保证券投票意见网络征集业务,是指本公司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委托,在转融通担保证券涉及表决权行使时,通过本公司网络征集投票系统征集相关证券公司的投票意见,为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投票意见的收集、整理、统计等服务。


第三条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申请为其开通网络征集投票系统用户权限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开通网络征集投票系统证券金融公司用户权限申请书(注明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号码等信息);


(二)证券金融公司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对上述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为证券金融公司配发网络征集投票系统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证书。证券金融公司应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证书,在征集投票时间结束后,自行登录网络征集投票系统获取征集投票结果。除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之外,本公司不通过其他方式向证券 金融公司提供征集投票结果。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申请为开展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开通网络征集投票系统用户权限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开通网络征集投票系统证券公司用户权限申请书(注明证券公司全称及对应的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号码等信息);


(二)证券金融公司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对上述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开展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配发网络征集投票系统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证书,交由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给相应的证券公司使用。证券公司应使用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证书,登录网络征集投票系统办理提交投票意见等业务。


第五条证券持有人大会现场投票日在权益登记日后1个自然日的,网络征集投票起止时间为现场投票当天9:30至12:00;现场投票日在权益登记日后2个自然日及以上的,网络征集投票起止时间为现场投票前1个自然日9:30至15:00。


第六条网络征集投票意见期间,证券公司通过网络征集投票系统对征集议案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投票意见的,需对征集议案做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指示。


第七条证券公司通过网络征集投票系统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投票意见后,不能通过网络征集投票系统更改投票意见。


第八条网络征集投票期间及结束后,证券公司可通过网络征集投票系统查询其通过网络征集投票系统提交的投票意见等情况;证券金融公司也可通过网络征集投票系统查询证券公司通过网络征集投票系统提交的征集投票意见的明细及汇总等情况。


第九条证券公司通过网络征集投票系统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投票意见的,不得再通过其他途径向证券金融公司表达投票意愿,也不得再通过其他途径向证券发行人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在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下,本公司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征集证券公司的投票意见,并将征集投票结果提供给证券金融公司。


第十一条依据本公司提供的征集投票意见,证券金融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权。


第十二条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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