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2-12-31
发文字号:
中基协发〔2012〕21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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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对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附件: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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