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下称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特别会员的行为及日常管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下称《章程》)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驻华代表处,经向协会申请,并获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三条在华设有多家代表处的境外证券类机构,应选择其中一家代表处申请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四条驻华代表处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特别会员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
(二)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三)拥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管理。
第六条申请成为特别会员,须向协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驻华代表处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出具的同意由该代表处作为申请主体的授权书;
(二)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的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等,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
(三)驻华代表处入会登记表;
(四)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该驻华代表处设立文件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六)首席代表证复印件;
(七)驻华代表处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的公司章程;
(八)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附相应中文译本。如两个文本有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协会收到以上申请文件后对有关事项进行初核,对初核符合入会条件的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登记,并发送会员证;初核发现申请文件不齐备的,通知申请机构补充材料;初核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向申请机构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文件。
第八条驻华代表处应指定其首席代表为会员代表,负责协调特别会员、其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与协会相关的事务。驻华代表处应指定联络员一人,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九条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七)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与协会有关的事务;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应当在境外证券类机构公告后或做出相关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书面报告:
(一)章程、注册地址变更;
(二)发生破产清算、撤销或合并的情形;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主管机关处罚;
(四)做出撤销其在华代表处或退出本会的决定。
第十二条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书面报告,同时应附该事项变更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一)名称发生变更;
(二)登记地址发生变更;
(三)会员代表、联络员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可以提出退会申请,申请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境外证券类机构出具的驻华代表处退出协会的决定;
(二)首席代表签署的驻华代表处退会申请书;
(三)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以上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附相应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籍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终止:
(一)申请退会;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驻华代表处被撤销的;
(四)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机关处罚;
(六)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发生破产、清算。
第十五条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