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产品创新,进一步完善基金创新机制,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授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产品,经中国证监会初审并认定需要委托协会组织创新评审的,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创新评审。
第三条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的委托及基金管理人的申请,组织专家对基金产品进行创新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作为募集申请审核的参考。
基金产品创新评审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材料准备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创新评审的,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专家评审申请书、基金产品方案等评审材料。
第五条评审材料以电子文档方式向协会报送,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材料报送的保密性,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第六条协会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材料的齐备性审核。
评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第七条评审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对评审材料作相应更新,如无法及时更新,应当在评审会议上对变化事项予以说明。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八条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的评审材料齐备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小组对基金产品进行专家评审。
第九条评审专家小组应当审查基金产品的创新点,并根据基金产品特点,关注投资者保护机制、投资运作可行性、风险控制、合法合规、系统保障、人员安排、销售安排等方面。
通过创新评审的基金产品符合下列特征:
(一)具有创新性,与国内现有基金产品存在显著区别;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三)具有清晰的风险描述以及合理、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
(四)具有合规性,不违反现有基金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五)具有相应的信息技术系统保障(如需);
(六)具有相应投资、运作专业人员保障(如需);
(七)具有相应的销售安排(如需);
(八)具有与基金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其他特征。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根据评审材料,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独立、专业的评估判断。
评审专家的意见为个人意见,不代表其所属机构。
第十一条创新评审工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 协会向基金管理人和评审专家发出评审会议通知;
(二)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审阅评审材料;
(三)基金管理人在评审会上就基金产品相关问题进行陈述;
(四)评审专家提问,基金管理人答疑;
(五)专家评议;
(六)专家表决。
第十二条基金产品获得评审专家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含本数)同意的,为通过创新评审。评审结果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通过创新评审,但如果评审专家小组认为基金产品方案需要改进的,应表明需要改进的建议;
(二)未通过创新评审,评审专家小组应说明未通过创新评审的主要原因。
第十三条协会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将专家评审结果告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通过创新评审的,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产品募集申请的审核通过。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小组
第十四条协会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应当包括熟悉基金产品设计、销售、投资管理、运营、风控合规等不同环节基金业务的专家,也应包括会计、法律、金融、信息技术等各专业背景的专家。
专家库成员从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证券信息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机构中聘任。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基金从业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二)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参加基金产品创新评审活动;
(三)最近三年未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受到处罚。
第十六条协会商请相关机构推荐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定后予以聘任。任期 1 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基金管理人的非公开信息;
(二)擅自对外发表与评审相关的意见或信息;
(三)利用评审专家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四)直接或间接接受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
(五)在创新评审以外的公开场合使用评审专家身份;
(六)为其他机构提供评审相关的指导或咨询。评审专家接受协会聘任时,应当就上述事项签署承诺函。
第十八条协会组织基金产品创新评审时,根据基金产品方案的特性,从评审专家库、中国证监会、协会选择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
评审专家小组一般由 7 人组成,应来自不同类别机构,且具有相应的业务和专业背景。如遇特殊情况,协会可适当增加或减少评审专家小组人数,或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小组。
协会指定 1 名专家担任召集人,主持创新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有直系亲属在申请评审的基金管理人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与申请评审的基金管理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三)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创新评审工作和影响评审专家的独立性。
基金管理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协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程度,对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的,协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程度,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或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协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程度,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年度末对本年度的基金产品创新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协会。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创新评审的,应当缴纳相应的创新评审费,用于各项评审费用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基金产品的创新评审资料、审核记录、评审会议记录及专家意见等文件资料,协会应保存 5 年。
第二十六条协会组织基金产品创新评审以外的其他创新评审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