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06-11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2〕107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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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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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13〕45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切实抑制新股过度炒作行为,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会员加强新股上市初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相关规则的宣传解释,增强客户合规参与新股交易的意识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近期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12〕96号)和《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证会〔2012〕106号),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思路与重点,进一步充实与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与监管措施。会员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司官网等有效渠道,向广大客户认真做好相关规则的宣传解释,提高投资者对防控新股过度炒作意义以及相关要求的认识与重视程度。


二、切实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与教育,全面提高客户风险意识


新股上市初期价格波动性大,风险十分突出。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一方面加强“炒新有风险”理念的宣传,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行情分析系统、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系统和客户服务人员等有效方式,向客户充分、持续揭示新股交易风险;另一方面,结合市场形势需要,认真总结客户盲目炒新亏损的事例与数据,通过专题报告会、视频讲座、在线交流等多种方式,持续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风险,有效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参与新股交易。


三、密切关注客户参与新股交易的情况,进一步提高客户分类服务的适当性与有效性


会员应当结合参与新股交易客户的资产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经验、交易行为特点以及损益等情况,加强对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以动态调整与细化客户分类,进一步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对于在新股交易中持续亏损或者亏损金额较大的客户,会员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及时提醒,必要时与其进行深入沟通;对于其中风险承受能力差、交易经验不足的客户,应当本着保护客户权益的原则,提醒其审慎参与新股交易。


四、强化客户参与新股交易的管理,有效抑制盲目炒新行为


会员应当完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的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健全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的约束与监督机制。对于出现本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所列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会员应当及时告知、提醒客户,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纠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五、进一步健全新股交易管理机制,积极配合本所自律监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新股交易管理的组织协调机制。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将名单向本所报备。会员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配合监管的责任人。


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培训,督促落实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配合协助本所自律监管的责任与意识。


各会员应当认真组织落实上述要求,并安排合规部门进行内部监督检查。会员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的效果,将作为本所评价会员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对于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不得力、存在问题较多的会员,本所将实施专项业务检查,督促整改,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


特此通知



2012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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