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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3-05-29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3〕45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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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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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6〕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对客户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高风险证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适用本指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证券包括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退市整理期股票、突发性高风险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密切关注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会员应当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情况予以记录留存。


第四条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本所以提示短信或专栏信息的方式告知会员的,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接收,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第二章 新股交易风险警示


第一节 炒新账户分类管理和风险警示


第五条会员应当建立对参与新股炒作账户(以下简称“炒新账户”)的分类管理与风险警示制度,根据客户资产规模、交易经验、风险偏好、交易行为特征及盈亏等情况,确定炒新账户分类的标准和方法,并明确具体的量化指标。


第六条会员可以根据客户近1年内参与上市初期新股交易的情况,将炒新账户分为以下类别,并确定每类账户的具体名单:


(一)炒新重点账户:频繁发生本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账户;


(二)炒新活跃账户:频繁参与上市初期新股交易且单只新股买入金额较大的账户;


(三)炒新亏损账户:参与上市初期新股交易累计亏损金额较大,且亏损率较高或明显高于其他类股票的账户;


亏损率是指买入上市初期新股亏损只数占买入新股只数的比例,或买入上市初期新股亏损金额占买入新股金额的比例。


(四)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账户:最近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低(保守型)或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账户。


第七条会员应当根据新股发行节奏、市场交易等情况,对炒新账户分类的期限、指标等进行动态调整,并持续跟踪客户后续参与新股交易的情况,对炒新账户名单进行定期更新。


第八条会员应当根据炒新账户参与新股交易的情况,结合新股公司基本面、市场走势与监管要求等因素,在新股上市前和上市初期对炒新账户采取以下针对性风险警示措施:


(一)对炒新重点账户实行严格的监管警示,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二)对炒新活跃账户实行风险警示,督促其合规参与新股交易;


(三)对炒新亏损账户提示新股交易风险,并做好客户沟通;


(四)对风险承受能力不足账户提示新股交易风险,提醒其审慎参与新股交易。


第二节 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交易风险警示


第九条本指引所称的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是指上市首日收盘价较发行价涨跌幅较大或上市初期连续多个交易日涨跌幅较大、出现过度炒作情形的新股。


第十条对于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相关上市公司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的,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监管需要,以提示短信的方式告知会员,要求会员向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第十一条会员收到本所提示短信后,应当于上市公司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当日(如发布当日为非交易日,则在发布后次一交易日),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一)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参与相关新股交易的客户发出风险警示信息,提醒其登陆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或者本所网站(www.szse.cn)及时查阅当日有关新股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审慎参与新股交易。


(二)通过公司网站、交易系统、行情系统、营业部现场等多种渠道,及时转载或张贴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向所有客户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章 退市股票交易风险警示


第一节 股票退市风险信息收集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并及时收集以下股票退市风险信息:


(一)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二)上市公司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三)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摘牌公告;


(四)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发布的可能或已经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可以从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网站等渠道收集本指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股票退市风险信息。


本所网站设置“退市股票信息”专栏,提供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退市风险信息、本所发布的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及相关公告,供会员查阅。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及时接收本所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发布的与退市整理期股票相关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二节 股票退市风险警示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在退市股票上市公司发布的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风险信息当日(如发布当日为非交易日,则在发布后次一交易日),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一)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持有该股票的客户传达风险提示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退市整理期股票的预计剩余交易日或最后交易日等,并提醒其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或者本所网站(www.szse.cn),及时查阅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退市风险信息。


(二)通过公司网站、营业部现场设立“上市公司退市信息专栏”,及时转载或张贴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退市风险信息,向所有客户警示交易风险。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在行情系统中设置“退市整理板”,专板揭示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行情,并通过行情系统向客户揭示股票退市风险信息。


第三节 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风险警示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其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所有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客户,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根据自身客户管理的需要增补相关内容,制定公司的风险揭示书。


第十八条会员可以通过营业部现场、公司网站及网上交易系统等渠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对于已在其他会员处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客户,会员在接受其首次买入委托前,应当要求其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


会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风险揭示书签署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在客户每次提交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委托时,在交易系统报盘委托界面中提示“该股票即将终止上市,请注意退市风险,谨慎投资”。风险提示须经客户确认后,会员方可接受其买入委托。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对客户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进行风险提示:


(一)客户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手机等移动终端、营业场所自助终端委托会员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会员应当提示其阅读相关风险提示。客户阅读并确认后,会员才能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客户通过电话委托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会员应当通过语音方式向其提示相关风险。客户收听并按键确认后,会员才能接受其买入委托。


(三)客户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会员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向其提示相关风险。客户签字确认后,会员才能接受其买入委托。


会员可以在风险揭示书中与客户约定委托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具体方式。对于不能按照本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的委托方式,会员不得通过该方式接受其买入委托。


第二十一条会员对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股票衍生品种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突发性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突发性高风险证券,是指证券发行人出现以下严重违法违规或突发性风险事件,可能引起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股票、债券等证券: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对发行人立案稽查、调查的初步调查结论显示,或者发行人经自查后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二)发行人出现“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且情节严重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突发性风险事件。


第二十三条突发性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的,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监管需要,以提示短信的方式告知会员,要求会员向客户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四条会员接到本所提示短信后,应当于发行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当日(如发布当日为非交易日,则在发布后次一交易日),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一)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持有突发性高风险证券的客户发出风险警示信息,提醒其登陆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或者本所网站(www.szse.cn),及时查阅当日有关发行人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


(二)通过公司网站、营业部现场、行情系统或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及时转载或张贴突发性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向所有客户警示交易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107号)、《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138号)、《会员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南》(深证会〔2012〕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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