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11-21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4〕128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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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快速取现业务试点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相关会员单位: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现金管理产品快速取现业务自2014年3月起试点。试点情况良好,业务模式、系统支持及账户监控得到了充分检验。在此基础上,鉴于会员开展快速取现业务的需求强烈,我所向监管部门请示按照“成熟一家,试点一家”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已获得同意。为规范业务试点,现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试点申请


目前试点模式为:客户通过我所资管份额转让平台将现金管理产品以每份1元的价格转让给管理人或其母公司,管理人或其母公司基于交易结果,以自有资金支付份额转让价款,实现客户资金当日快速可取,同时客户不再享受已转让份额的当日产品收益。


管理人如希望开展快速取现业务试点,应按以下要求申请:


(一)采用现有试点模式的:


1.会员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业务方案;


(3)客户协议(附风险揭示书或风险揭示内容);


(4)业务管理办法;


(5)我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申请书应当明示现金管理产品开展情况、快速取现业务和技术准备情况、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并承诺按照要求开展业务和履行日常报告义务。业务方案应包括方案概况、主要业务环节、业务风险及控制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信息披露、实施安排等。我所将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材料完备情况。


2.会员完成相关技术系统建设,参加我所、中国结算组织的技术系统测试。测试通过后,对于申请材料完备、内容符合要求的,我所将于2个工作日内,邮件或电话通知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报送自有资金账户信息。同时,会员可申请将现金管理产品在我所挂牌。


3.管理人或其母公司应当根据投保基金公司要求,在自有资金账户开立并完成三方存管后,以公司公函形式向投保基金公司报送相关信息文件,同时抄送我所及相关证监局。文件中应明确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三方存管情况、对业务和账户的风控合规管理安排,并对按监管要求使用自有资金账户予以正式承诺。自有资金账户信息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


4.自有资金账户信息报送完成后,我所将于4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开展快速取现业务试点。


(二)对于突破试点模式的,需另行向我所提出申请。


二、监管要求


开展快速取现业务试点需开立自有性质的资金账户,该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用途应满足以下要求:


1.每家会员只能开立一个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快速取现业务,并须由管理人或其母公司开立。


2.自有资金账户仅用于根据我所回报数据,向客户支付份额转让价款,不得办理快速取现业务外的其他融资类业务,不得用于股票交易等自营业务投资。


3.自有资金账户应在指定商业银行办理第三方存管,资金存取应通过银证转账路径进行,不得采取其他方式。


4.自有资金账户资金只能单向流至客户资金账户,不得反向流动,严禁通过自有资金账户挤占、挪用客户资金。


5.会员日间新增当日可取总额度时,应在自有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后,方可允许客户使用新增额度,同时应在系统中设置相应控制手段。


6.我所和投保基金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管理人应当与客户签订快速取现业务相关协议,明确约定快速取现业务的相关规则,充分披露快速取现业务的相应风险。


管理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经合理测算后,与客户约定单日快速取现业务的总额度和单个客户取现额度。在调整单日快速取现业务的总额度和单个客户取现额度时,应及时、有效和准确的通知客户。


管理人应当采取调整“自动扫单”时间等措施,满足参与“沪港通”客户的证券交易及取款需求。


三、数据报送


快速取现业务试点过程中,会员应当按要求向我所和投保基金公司报送业务数据。


(一)会员应当通过邮件向我所及时报送业务报表(附件2)。业务运行初期每日报送,业务运行1个月后,每周报送业务报表;平稳运行3个月后,每月报送业务报表。报送方式及频率变化,另行通知。在业务开展中如发生问题或客户投诉,会员应及时向我所报告。


(二)会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保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


1.将快速取现业务涉及的客户资金变动明细流水、自有资金账户明细流水在《监控系统证券公司接口规范》的“客户资金结算明细文件”(A08文件)中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1)“业务大类”字段应填报“001:证券业务类”。


(2)“业务类型”字段应填报“C05:现金管理产品份额转让”。


(3)自有资金账户填报结算明细流水时,“证券账户账号”字段应填报“基金交易账号”。


2.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存取流水应在“客户资金存取明细文件”(A10文件)中填报。


3.快速取现业务不存在应收应付,“证券公司资金应收应付汇总文件”(A13文件)中不能出现与此类业务有关的应收应付数据。


4.快速取现业务涉及的其他数据信息应按实际情况填报在《监控系统证券公司接口规范》其他文件中。


5.为核对向监控系统报送的接口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会员应当按照附件3的格式,在业务上线后的一周内每日向投保基金公司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四、业务联系人


(一)我所联系人:


1.业务受理:


孙江,0755-88668367,jsun@szse.cn。


刘超,0755-88668047,cliu@szse.cn。


2.产品挂牌与系统测试:


王辉,0755-88668608,wang-hui@szse.cn。


吕玥先,0755-88668366,yxlv@szse.cn。


(二)投保基金公司联系人:


赵博阳,010-66580832,zhaoby@sipf.com.cn。


附件:


1.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快取业务自有资金账户信息报送表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快取业务自有资金账户信息报送表


2.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快速取现业务报表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快速取现业务报表


3.现金管理产品快取业务统计表现金管理产品快取业务统计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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