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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06-23
发文字号:
中基协字〔2016〕89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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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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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9〕4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行为,加强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专户业务,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备案材料。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时限及备案材料要求如下:


1、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2、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初始备案,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生效备案。


3、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4、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到期终止清算或者提前终止清算,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5、备案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二)资产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期货交易账户。


(三)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专户子公司应当做好业务隔离,不得混同操作备案账号。


三、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对于存在延迟备案、备案信息不准确、备案材料不完整、合规性问题等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将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以及暂停备案等纪律处分,同时上报监管机构。

联系人:徐侃 陈艺成


联系电话:010-66578323、66578324


电子邮件:jjzg@amac.org.cn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6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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