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行为,加强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专户业务,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备案材料。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时限及备案材料要求如下:
1、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2、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初始备案,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生效备案。
3、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4、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到期终止清算或者提前终止清算,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5、备案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二)资产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期货交易账户。
(三)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专户子公司应当做好业务隔离,不得混同操作备案账号。
三、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对于存在延迟备案、备案信息不准确、备案材料不完整、合规性问题等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将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以及暂停备案等纪律处分,同时上报监管机构。
联系人:徐侃 陈艺成
联系电话:010-66578323、66578324
电子邮件:jjzg@amac.org.cn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