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选取标准是: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市盈率等情况,选取40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现有485只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票及16只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51号)同时废止。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