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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03-2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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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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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233号)。

一、若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内容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5,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一)若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披露内容包括:


1.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且更正时间不得晚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时间。若定期报告中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公告内容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2.更正后的定期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对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定期报告以及最近一期定期报告进行更正。


3.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定期报告涉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二)更正文件涉及挂牌首次信息披露内容的,需参照(一)进行更正,并提供主办券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如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披露文件更正,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


二、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其信息披露上有何特殊要求?


答: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其定期报告应当与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对挂牌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与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临时报告。


如无法同时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暂停转让至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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