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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10-26
发文字号:
股转系统公告〔2018〕1232号
发文机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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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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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325号)。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转让、竞价转让、盘后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等不同方式买卖股票,应当如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或竞价两种转让方式转让股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当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申报的股份数量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超出的股份数量不足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申报转让,在该笔转让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转让的股份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分拆转让又无法满足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对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的规定标准,可以一次性转让,在该笔转让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票,拟达到或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应当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权益变动披露标准是指,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挂牌公司总股本的10%,或者达到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比每达到5%的整数倍。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权益变动相关义务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自权益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2个转让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如何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答:收购人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以下简称《第5号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同时应当承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以协议方式收购挂牌公司的,如何界定《收购办法》第十六条中“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


答: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履行《收购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挂牌公司收购中,除收购人应履行披露收购报告书等义务外,挂牌公司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挂牌公司收购中,挂牌公司应当自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际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五、如何判断《收购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收购完成”时点?


答: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投资关系等《收购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导致其拟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收购人按照已披露的收购报告书完成所有相关股份过户或实际取得相关股份对应的权益,为收购完成。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际发生变动,为收购完成。


六、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挂牌公司有实际控制人,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仅第一大股东变化的情形,挂牌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公告即可。但是,在挂牌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披露收购报告书等义务。


七、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数发生变化、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分别应当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数减少,且未新增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挂牌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即可。除前述情形外,收购人均应按照《收购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披露收购报告书等义务。


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挂牌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变化情况公告即可。同时,挂牌公司应当比照《收购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办理限售手续;限售期为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的12个月内。


八、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挂牌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即可。


九、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可以聘请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担任其财务顾问?


答:不可以。由于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负有持续督导职责,如果由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可能对该主办券商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符合《收购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十、收购中,收购人、挂牌公司是否都应当聘请律师?


答:根据《收购办法》与《第5号准则》的规定,收购人、挂牌公司应当分别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关于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收购办法》规定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十二、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应如何适用《收购办法》的规定?


答:通过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票发行方案的同时披露收购报告书;按照《收购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无须聘请财务顾问。


投资者与挂牌公司签订股票发行的认购协议等合同,不构成《收购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协议收购,不适用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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