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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12-04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5〕94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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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增加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的通知

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上证发〔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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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上证发〔2016〕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中增加第五节“指数熔断”,就指数熔断相关事宜做出专门规定(详见附件),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做好指数熔断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本所2013年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9号)中规定的暂不实施事项,仍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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