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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10-27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19〕67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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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2019年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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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6 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结合其平台的盈利模式和经营特点,对其报告期内的运营情况进行披露:


(一) 上市公司应按电子商务行业通用指标,披露其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的运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平台的浏览量、注册用户数量、平台商家数量、买家数量、活跃用户数量(MAU)、总成交金额(GMV)等。


(二) 电子商务平台存在广告投放服务的,应当披露其广告收入金额,广告客户总量及变化情况。


(三) 电子商务平台存在佣金收入的,应当披露其佣金收入金额,不同佣金的分类标准及报告期内客户数量变化情况。


(四) 电子商务平台存在会员或其他增值服务收费的,应当披露各类业务的收入金额、付费用户数量、平均付费金额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包括自有平台、第三方平台、其他网络渠道等),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结合自身业务的盈利模式和经营特点,充分披露各项业务的经营情况:


(一) 公司通过自有平台、第三方平台等不同渠道的销售收入占比,对于收入占比在10%以上的平台,列示其具体名称、销售金额及同比变动情况、销售模式、特殊销售政策等。


(二) 公司核心产品品类的经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总交易金额、总订单数、人均消费频次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存在多平台经营或多渠道销售,且平台、渠道收入占比在10%以上的,若其中一个或多个平台、销售渠道的主要经营数据同比下滑50%以上的,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并提示风险。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结合电子商务业务的盈利模式、收费方式、结算时点以及公司承担的义务与风险,充分披露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具体方法。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结合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情况及行业变化趋势,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披露公司在网络及数据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道德风险等领域所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变更、终止电子商务领域有关业务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披露新增、变更、终止有关业务的进展情况、经营许可资质获得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情况、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并对进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第十条上市公司电子商务业务出现重大风险(例如有关行业政策变化、发生网络安全事件、主要合作方终止合作等)或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事件的详细情况及进展,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进行各类市场宣传活动前,应当审慎评估活动中拟发布信息的重要性,如信息内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应当通过指定媒体披露且时间不得晚于市场宣传活动的时间。


因市场宣传活动需要,上市公司在非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相应澄清或者说明公告。


本条所称“市场宣传活动”包括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者其他类型的公开活动,以及通过网络(包括微信、微博、博客、论坛、跨平台通讯软件等)媒介发布相关信息等。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详细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9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深证上〔2015〕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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