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12-20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9〕12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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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8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8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实施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公告及相关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第七十六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本所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9〕1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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