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保密局,审计署机
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审计署会同国家保密局修订了《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署 国家保密局
2012年9月18日
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一)绝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下同)情况及资料;
2.泄露后会对国家社会稳定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审计情况及资料;
3.泄露后会对国家国防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审计情况及资料;
4.泄露后会对国家宏观政策决策和实施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审计情况及资料。
(二)机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审计情况及资料;
2.泄露后会对国家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的审计情况及资料;
3.泄露后会对国家国防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审计情况及资料;
4.泄露后会对国家宏观政策决策和实施造成严重损害的审计情况及资料。
(三)秘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损害的审计情况及资料;
2.泄露后会对国家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审计情况及资料;
3.泄露后会对国家国防安全造成损害的审计情况及资料;
4.泄露后会对国家宏观政策决策和实施造成损害的审计情况及资料。
第三条 审计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第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6日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制定并公布的《审计工作中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审办发〔1996〕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