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6-28
发文字号:
审办办发〔1996〕83号
发文机关: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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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执行《审计工作中国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小竹前瞻:审计署和国家保密局重新修订的《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该规定是确定审计工作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依据,各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需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规定,对审计工作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相应程序及时确定密级,并注意遵守保密法规,保护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包含有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应在形成时注明相应的保密提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内部审计机构:


经审计署、国家保密局重新修订的《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审计保密范围》)于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审计保密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保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配套规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审计工作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依据,各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审计保密范围》和有关法规,按照规定确定领导同志和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以及下级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以对国家秘密的定密为重点,切实做好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工作。


1996年内,各机关、单位要对本机关、单位原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审计保密范围》的规定,进行重新确定密级或解密的工作。今后,要逐步将定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制度化、规范化,注意研究和解决审计保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各项保密法规在审计工作中的落实。


二、对审计工作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审计保密范围》第三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凡依据第三条中带相对性因素(如“重大影响”、“重大问题”、“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的条款定密时,都要严格按照每一条款的限定条件,对拟定事项的性质、数量(金额)、情节、影响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危害程度,以及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定密中,既要防止将不属于秘密和事项定为国家秘密或将密级较低的事项定为较高密级,也要注意防止该定的不定或低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内部的组织、人事、劳动、纪检监察、科学技术、外交、密码等工作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审计保密范围》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央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四、在定密程序等方面强调的问题。


(一)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解密的程序,一般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经确定的负责机构或人员审核,报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人批准;


(二)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须同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可按秘密级1—3年、机密级2—5年、绝密级3—8年的参考期限执行。需短于上述参考期限或不长于国家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的,由定密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按规定做出相应标志;


(四)对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人员的范围,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要及时做出限定;


(五)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确定后,要注意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或解除,改变“一定终身”的状况;


五、接触到有关部门、单位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及相应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按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形成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中,凡包含有关部门、单位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的,应按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志;凡同时包含两个以上国家秘密事项(包括依据《审计保密范围》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的,应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审计工作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依照有关法规予以保护,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披露。因工作需要确需对外提供或披露的,必须事先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在审计机关、机构内部应当控制知悉范围。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时,不得涉及有关法规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


凡包含有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应当在形成注明[涉及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提供(或披露)]或[商业秘密,注意保管]等字样。公文应在“附注”位置注明;白头文、信息、资料等应在首页左上角位置注明;其他物品应在显著位置注明。


七、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审计机关、机构的工作秘密,应当在规定具体内容的同时,对其管理做出要求。审计工作中涉及有关机关、单位的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应在内部掌握;需要向社会或较大范围公开的,应事先经原机关、单位同意。


对包含有工作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除公文一般不需注明外,其他的各种载体应按本通知第六条要求的相应注明位置,在形成时注明[工作秘密,注意保管]或[内部资料,注意保管]等字样。


八、对执行《审计保密范围》中遇到的问题,请注意收集并及时向审计署保密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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