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3-03-02
发文字号:
审指发〔1993〕57号
发文机关:
审计署
收藏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小竹前瞻:为了加强审计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原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方面对工作进行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为了加强审计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91]财会字第87号),署制定了《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署反映。


自一九九三年一季度起,各审计事务所会计报表、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报表,请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编报。


本制度试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可做相应修改或补充。本制度新增设的职工退休养老金、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住房基金和风险准备金等,其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参照本地区的规定或通行做法确定。



审计署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日


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审计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三、事务所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对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报表项目作适当的变动,并报审计署审计体系指导司备案。


四、本制度由审计署审计体系指导司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应根据本身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或由内部一个部门具体负责会计的工作,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才能上岗。


三、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忠于职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主管,应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并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一、事务所应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入帐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支出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应当划分期间,会计年度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涉外外币核算的,应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记载外币金额和汇率。


五、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如有变更,应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取得的书面证明,是发生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证明。


记帐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类整理后编制的凭证。


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都是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凭证,是记帐的根据。


二、原始凭证的种类和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的种类有下列各项:


(一)收入凭证。各种收入凭证是事务所核算各种款项收入的依据。


(二)支出凭证。各种支出凭证是事务所核算实际款项支出数的依据。


(三)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收、暂付款和银行往来结算凭证,是事务所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表册等。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是:


(一)凭证的名称及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单位应盖公章、经办人员应签名或盖章;


(三)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事务所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采用综合的记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凭证日期及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五)事务所制单、复核、记帐及会计主管等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四、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五、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帐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借帐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在编制记帐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保持正确、清晰的对立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帐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帐凭证按月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会计帐簿


一、会计帐簿是会计核算过程中,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帐户,全面地、系统地、连续地记录和反映事务所资金活动的簿籍。


二、事务所应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三种主要帐簿。事务所可视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备查帐簿。


三、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都必须按月结转,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日结转,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帐单核对,做到帐款、帐帐相符。


四、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帐,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采用计算机记录的日记帐,应当每天打印成书面形式,至少按月顺序装订成册。


五、启用帐簿时,必须在帐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帐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帐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帐户目录、帐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六、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发生记错帐时,应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七、新年度开始时,应根据上年各帐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的有关帐户。但固定资产明细帐可跨年连续使用。


第六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对尚未记帐的,必须登记完毕,并应在帐册所记最后一笔处盖章,同时在所经营帐册的“经管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和盖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会计人员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包括: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有关财会文件规定、制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移交清单应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一份,一份报事务所负责人审阅后归档。


二、撤销或合并的事务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会计人员必须负责办理全面清理移交手续后,才能离任。


三、事务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四、事务所撤销时,其会计档案应移送主管部门保管。事务所合并时,其会计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保管。


第七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查阅核对,事务所不能任意改变。事务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二)事务所应按本制度要求和省级以上主管审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事务所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对于明细科目的设置,除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事务所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一)一级科目设置


image.png


(二)收支类二级科目设置


image.png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的库存现金。事务所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


2、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算现金收入和支出,严禁以“白条”抵库,或收入现金不入帐。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3、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务所应按不同币种分别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帐面余额,并与实际库存金额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02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的各类银行存款。


2、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必须当于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事务所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3、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用银行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务所应按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不同币种,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按日逐笔登记,并每日结出帐面余额。在“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后,月终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对发现的差错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111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业务结算而收到的各种票据。


2、事务所收到应收票据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附营业务”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时,按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事务所在应收票据尚未到期,即向银行贴现,由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净额存入存款户时,按贴现所得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贴现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的,按票面额贷记本科目。


如果到期的应收票据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承兑人如果无力偿付而由事务所负责偿还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事务所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签发日期、票面金额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等详细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121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应收款项由经手人负责收回。对于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并定期与对方对帐。对于不能收回应收款项,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要严格审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报经批准后,才可转作坏帐损失。


3、发生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附营业务”科目;收回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各种款项时,先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实际业务终了结算业务收入时,再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附营业务”科目;经批准结转的坏帐损失,应借记“其他支出--坏帐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支出--坏帐及非常损失”科目。


4、本科目应根据应收款的种类和不同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


122 存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库存的材料(如燃料、汽车配件等)、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等)和经营性存货(如销售书刊及商品)。


2、本科目设置“物料用品”和“库存商品”两个二级科目。“物料用品”核算事务所非经营性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核算事务所的经营性存货,包括自购自销商品按自购自销处理的代销品。不按自购自销处理的代销商品另设帐外备查登记簿记录,不在“库存商品”二级科目内反映,但代销手续费收入应计入“附营业务”科目。


3、事务所应加强存货的实物管理,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或一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结存等情况;库存商品应按品种或类别设置明细帐。


4.购入物料用品时,借记“存货--物料用品”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领用物料用品时,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的,直接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通过“待摊费用”摊销,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库存商品一律采用进价金额核算法,进价成本包括买价和外地运杂费,结转本期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可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中任选一种,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采用的方法应前后一致。购入经营性存货时,借记“存货--库存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经营性存货售出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附营业务”科目,贷记“存货--库存商品”。


6、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存货的期末库存金额。


123 内部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费用和收入的划转,以及应收、暂付、代付等款项。


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之间有关经营资金和其他各种资金上缴、下拨在“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内核算。


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如各部门、办事处等)的周转金,在“其他应收款”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与各分支机构的各种“内部应收款”与“内部应付款”相互抵销。如因存在未达帐项而不能抵销的,应将其作为“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列入“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3.发生应收、暂付、代付分支机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应收、暂付、代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分支机构设置明细科目。


124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收款项、内部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备用金、应收赔偿款、向职工收回的各种垫付款项、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的周转金等。


2.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转销或收回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和不同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


131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物料用品费、预付保险费、预付固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


2.事务所的各种待摊费用摊销不得超过一年,需要超期摊销的,应报主管机关批准。


3.事务所一次领用物料用品数量较大,金额较多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购建或收到拨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将固定资产购置或确定的原价一次列作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分次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付的保险费,固定资产租金,以及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应于付款或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摊销时,应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141 拨付所属资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拨给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和其他各种资金。


2.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分支机构报表上的“上级拨入资金”项目与事务所本身报表上的“拨付所属资金”项目的金额相互抵销。


3.事务所拨付分支机构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拨给分支机构的资金时,作相反分录。


4.本科目按各分支机构设置明细科目。


142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公司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


2.购入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收到国库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事业发展基金”科目(利息收入部分)。


收到其他债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其他收入--证券收益”科目(利息收入部分)。


将购入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其他收入--证券收益”科目(所得收入大于本金的部分)。收到的价款小于债券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借记“其他支出--证券损失”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51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务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劳动资料等为固定资产。


事务所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但价值五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复印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费用。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直接在业务支出中开支。为了平衡各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业务支出。


事务所应加强各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清查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时处理。


3.收到拨入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原价和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累计折旧”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包装、运输、装卸、安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等科目。


购入或拨入微型电子计算机、复印机时,按购入价或确定的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投入资金”等科目。


投入使用分次摊入业务支出时,按当期摊销额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一次摊入业务支出的按确定的原价,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价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投入资金”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发生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借记“业务支出”或“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固定资产变卖、报废时,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事务所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进行登记”。


152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事务所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折旧,也可采用个别折旧的办法。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残值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一般应根据月折旧率和月初占用资产的帐面原价计算。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已经提足折旧而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若因报废而未提足折旧的应一次性补提足额。


3.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业务支出”,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拨入、购置增加折旧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固定资产盘亏等减少折旧时,借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153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等事项。


2.固定资产变卖、报废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所得价款、入库残料价值、确定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清理固定资产收入减去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为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或损失,净收益增加事业发展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净损失减少事业发展基金,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与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61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房屋建筑和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工程的支出。与房屋建筑不可分离的有关配套工程的支出,也作为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并统一计入建筑物价值。


2.发生各项工程支出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等有关科目。各项工程完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建筑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171 开办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筹办期内的各项费用。


2.开办费应在事务所开始营业后分期摊销,具体摊销期由事务所自行确定,并报主管审计机关备案。


3.事务所支付的开办费,借记本科目,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01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的归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下同)的各项短期借款。


2.借入各项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筹办期内计入开办费,开始营业后在其他支出列支。


3.本科目应按银行或借款单位名称和借款种类、币种设置明细科目。


211 应付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财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供应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付购货定金或全部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实际收到货物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和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2 应缴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代交个人收入调节税等。


2.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各种税金时,借记“结余分配”、“业务支出”、“附营业务”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交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年末计征时,借记“结余分配”,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代交的个人调节税,应于扣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13 内部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各种应付款项,包括费用和支出的划转,以及应付、暂收、代收等款项。


2.发生应付、暂收、代收分支机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或转销应付、暂收、代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分支机构设置明细科目。


214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付款项、应缴税金和内部应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应付租金、验资暂存款等。事务所应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借记“结余分配”、“银行存款”、“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5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应支付的工资总额。


2.计算应支付的工资时,借记“业务支出”、“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标准工资、价格补贴、各种津贴、奖金设置明细科目。


216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预先计入业务支出或其他支出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利息支出等。


2.预提各项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或“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21 职工福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情况。


2.事务所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在编人员(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工资总额及有关规定计提的福利费;按照规定从税后结余中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事务所应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用职工福利基金。


3.计提在编人的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从税后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222 职工奖励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经主管机关批准,从税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及其使用情况。


2.从税后结余中提留职工奖励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支出职工奖励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223 职工退休养老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对在编人员按照经主管机关批准提取的职工退休养老金。


2.提取职工退休养老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人单列帐户记录。职工退休调离事务所或被辞退,如属于到另一家审计事务所工作的,调出的事务所将其已计提的退休养老金转到调入的事务所,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属于到非审计事务所的其他单位工作的,将其已提取的退休养老金全部转作事业发展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职工退休按规定领取退休养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人设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24 职工待业保险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对在编人员按照经主管机关批准提取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2.事务所应按规定使用职工待业保险金。(1)参加了职工待业保险社会统筹的事务所,不再计提职工待业保险金,于支付社会统筹保险金时,直接进入“业务支出”。(2)未参加待业保险社会统筹的事务所,经主管审计机关批准定期计提职工待业保险金,由事务所统一核算,统筹安排使用。(3)当职工被辞退时,按其在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支付待业救济,支付待业救济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工作不足一年的,不支付待业救济;工作一年至十年,以其工作年数作为支付待业救济的月数;工作十年以上的,支付待业救济期限为一年。每月支付的待业救济金额,一般控制在职工基本工资(不含奖金和执业津贴等)60%至90%之间,具体标准由事务所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机关核定。(4)职工在支付待业救济期间重新就业,自重新就业的当月起停止支付待业救济。


3.提取职工待业保险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待业救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后的余额转为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人设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25 风险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经主管机关批准提取的用于因工作失误依法赔偿的风险准备金。


2.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工作失误依法赔偿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仍在本科目核算,用以后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弥补。


231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单位借入的归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在建项目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借款时,应分别以下情况:


(1)如用本年收支结余归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2)如经有关机关批准,用上缴国家的各种款项归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缴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3)如直接用拨入资金归还,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4)如经批准用事业发展基金归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借款种类和币种设置明细科目。


301 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各项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的收入,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审计查证收入:指事务所承办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审计事项取得的收入。


(2)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收入:指事务所承办基建、技改、大修理等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所取得的收入。


(3)资产评估收入:指事务所承办资产评估所取得的收入。


(4)验资收入:指事务所承办对企事业注册资金审计验证和年检所取得的收入。


(5)经济案件鉴定收入:指事务所承办经济案件鉴定所取得的收入。


(6)咨询服务收入:指事务所提供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提供会计咨询、审计咨询、代办纳税申报、经济管理咨询以及建帐建制等技术服务收入。


(7)培训收入:指事务所培训审计、财会及其他经济管理人员所取得的收入。


(8)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清理债权债务,清欠三角债,所属上缴管理费以及不属于以上项目的业务收入。


2.各项业务收入,在业务完成前已收到款项的,以收款日作为业务收入的实现日;在业务完成时尚未收到款项的,以业务完成日作为收入实现日。


3.本月实现的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支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业务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302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


(1)利息收入:指事务所各项存款的利息收入。


(2)证券收益:指事务所转让或到期收回有价证券(不包括国库券)时获得的款项(包括利息)扣除本金后的余额。


(3)其他收益:指不能列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和以上项目的其他各项收益。


2.其他收入应于收到款项或实际发生时入帐,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收支结余”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收入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311 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的各项支出。包括:


(1)工资:指在编人员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地区性生活补贴)、保留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仍在事务所编制内的调出学习进修人员工资。


(2)津贴:指在编人员的各项补贴和津贴。包括: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保健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四种副食价格补贴和1979年国家规定超过一般标准5元部分)、小单位伙食补贴、夜餐费,以及按照规定应发给在编人员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专业津贴、补贴。


(3)劳务支出:指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


(4)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在编人员的福利费;因工负伤治疗和按规定疗养期的补助费、在编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工资(包括不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人员)、在编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探亲旅费、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丧葬费、抚恤金。


(5)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提取的在业务支出中列支的工会经费。


(6)办公费:包括办公用文具、印刷、邮电、水电、公用取暖等费用。


(7)差旅费: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一切费用。


(8)租赁及修理费: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以及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改良费等。


(9)折旧费:指按规定计提列入业务支出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物料用品费:指因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1)业务接待费:指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招待费用(包括外宾招待费)


(12)会议费:指对外召开各种会议支付的场租费及其他各项支出。


(13)职工培训费:指为培训职工学习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14)服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


(15)会费:指按规定交给全国协会和各地方协会的会费。


(16)税金:指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7)劳动保护费:指用于防暑降温和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等。


(18)职工退休养老金:指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退休养老基金。


(19)职工待业保险金:指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20)职工住房基金:指按规定计提的职工住房基金。


(21)风险准备金:指按规定计提的,准备用于因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22)聘用人员离退休工资及福利费:指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长期(聘期在三个月以上)聘用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及福利费。


(23)其他业务支出: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可以记入业务支出的其他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支出。


2.各项业务支出除了规定可以预提或待摊的以外,应于实际发生时记帐。实际支付、分摊和预提各项业务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缴税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退休养老金”、“风险准备金”、“事业发展基金”“职工住房基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业务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本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312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业务支出和附营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


(1)利息支出:指各种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


(2)证券损失:指事务所转让或收回有价证券获得的款项小于本金的差额。


(3)坏帐及非常损失:指实际发生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以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物料用品等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损失,即帐面价值加清理费用,扣除保险赔偿款和收回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


(4)资产盘亏:核算固定资产和物料用品及其他资产的盘亏净损失。


(5)其他:指除业务支出、附营业务支出和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支付的银行手续费等。


2.各项其他支出应于款项支付或实际发生时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即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321 附营业务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各项附营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包括销售书刊及其他商品收支。


2.本科目贷方核算附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实现营业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款项”、“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核算附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支出。在发生附营业务的月份终了时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库存商品”科目;附营业务发生的商品流通费和销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附营业务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金”。


4.月终结帐后,本科目余额为附营业务净损益。应在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


5.本科目按附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事务所下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年度会计报表随同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上报主管审计机关,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在汇总上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在会计报表说明中简要说明事务所下属独立核算经营性机构个数、主要经营范围、收入、支出、损益及期末资产情况。


401 投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通过各种渠道形成的投入资金。


2.事务所投入资金包括:


(1)事务所主管部门或财政机关无偿拨给事务所的资金;


(2)经过批准从事业发展基金、职工住房基金转来的资金;


(3)盘盈固定资产的净值;


(4)结转用收支结余和应当上交国家的各种款项归还长期借款的资金;


(5)通过其他渠道无偿进入事务所的资金。


3.收到主管部门或财政机关拨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入固定资产时,应按其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已提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净值贷记本科目。


411 上级拨入资金


1.本科目为事务所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专用科目,核算事务所拨给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和其他各种资金。


2.分支机构收到上级拨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交回上级拨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分支机构报表上的“上级拨入资金”项目,与事务所本身报表上的“拨付所属资金”项目相互抵销。


421 事业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计提和形成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包括:按照规定从税后结余中计提的资金;计入业务支出的长期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由原来单位发放的工资及福利费;应结转的职工待业保险金和职工退休养老金;从结余分配中转来的减免税费款和国家资产清理净收益。


3.从税后结余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计提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职工待业保险金和职工退休养老金时,借记“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退休养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转来减免税费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事业发展基金用作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用于支付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包装费、运杂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经批准,直接将事业发展基金转作投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422 职工住房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从业务收入中提取的职工住房基金。


2.提取职工住房基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事务所自建职工住房时,先按“在建工程”科目有关规定核算,在住房验收交付使用时,在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的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基金”科目。事务所直接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


441 收支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实现的收支结余。


2.月份终了时,应将“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和“附营业务”科目的月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以结出本月实现收支结余总额,分别借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附营业务”(亏损用红字)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季度或年度终了,应将收支结余总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如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反之,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2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收支结余的分配情况。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以前年度未分配结余:核算上年结转的历年未分配结余额。上年决算报表在申报所得税后经税务机关审查,需要对上年度收支结余进行调整的数额,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上年结转的历年未弥补亏损用红字反映。


(2)本年可分配结余:核算从“收支结余”科目转来的本年实现的收支结余总额。


(3)所属上交结余:事务所专用,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应上交事务所的收支结余。


(4)应交上级结余:分支机构专用,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事务所的收支结余。


(5)应缴所得税:核算事务所从收支结余中应缴纳的所得税。


(6)应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核算按规定应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7)应缴预算调节基金:核算按规定应缴纳的预算调节基金。


(8)提存免缴所得税:核算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缴所得税。


(9)归还长期借款结余:核算经批准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收支结余。


(10)事业发展基金:核算按规定留给事务所用于发展事业的基金。


(11)职工福利基金:核算按规定应留给事务所用于职工福利的基金。


(12)职工奖励基金:核算按规定应留给事务所用于职工奖励的基金。


3.事务所结转实现的收支结余时,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可分配结余”明细科目。


事务所收到或计算所属上交收支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内部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所属上交结余”明细科目。


事务所各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应交事务所收支结余时,借记本科目“上交上级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提应缴的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所得税”明细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


计提应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时,借记本科目“应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缴预算调节基金”明细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用本年度收支结余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归还长期借款结余”明细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按规定提留三项基金时,借记本科目“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年终决算时经过以上分配后的本科目余额即本年未分配结余,下一年度建立新帐时,应转入本科目的“以前年度未分配结余”明细科目。


第八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说明


(一)本章内容适用于事务所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各主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二)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估计数字或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三)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和主管审计机关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各项基金变化情况;业务收支升降原因;税金、会费上缴情况;事务所下属独立核算经营性机构个数、主要经营范围、收入、支出、损益及期末资产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财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有情况、有分析,如有重大问题,也可以在月报或季报中附送简要说明。


(四)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后7天内报出(如遇星期日和例假日顺延计算);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


地市级、省级主管审计机关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分别在年度终了后30天、40天内报出。


(五)事务所的会计报表应报送主管审计机关和税务机关。如当地开户银行、财政机关另有要求,按规定报送。


(六)会计报表应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说明:事务所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及送出日期等。


(七)会计报表由事务所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盖章。


(八)事务所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会计报表仍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二、会计报表格式和编报期


(一)资产负债表(审所01表,见附件一)。事务所按月编报。地方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按季度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审计机关。当年第四季度(12月份)报表为当年年报。


(二)财务收支情况表(审所02表,见附件二)。事务所按月编报,三、六、九、十二月份填报本季数,其他月份不填本季数。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按季汇总(本月数不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审计机关。当年第四季度(12月份)报表为当年年报。


(三)收支结余分配表(审所03表,见附件三)。事务所按年编报。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审计机关。


(四)基金情况变动表(审所04表,见附件四)。事务所按年编报。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审计机关。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审所01表)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基金的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事务所在月末、季末、年末的财务状况。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时,亦使用本表。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资产负债各项内容及其“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现金”(1行)反映事务所库存现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2行)反映事务所各类银行存款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外币存款应按期末当天国家外汇部门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为单位填列。验资暂存款在“银行存款”科目反映的,应在财务说明中说明,并在对应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反映。


3、“应收及预付款项”(4行)反映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按合同预付或多付的各种定金或部分购货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和“应付款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4、“存货”(5行),反映事务所库存的各种存货。本项目应根据“存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内部应收款”(6行),反映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的各种应收、暂收、代付的款项。各种应付、暂付、代付的内部应付款在应在本表23行内填列。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这两个项目相互冲销。


6、“其他应收款”(7行)反映事务所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收和暂付款项,如备用金、应收赔偿款、应计利息收入、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待摊费用”(8行)反映事务所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物料用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期末余额“预提费用”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8、“拨付所属资金”(10行)反映事务所拨给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和其他各种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在事务所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与下属各机构的“上级拨入资金”相抵,本项目应为零。


9、“有价证券”(11行)反映事务所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公司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本项目应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固定资产原值”(13行)和“累计折旧”(14行)反映事务所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已提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11、“固定资产清理”(15行)反映事务所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与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在建工程”(17行)反映事务所尚未完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开办费”(18行)反映事务所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开办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短期借款”(20行)反映事务所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的归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应付及预收款项”(21行)反映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等应付款项,以及按照合同预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和“应收款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6、“未缴税金”(22行)反映事务所按税法规定应该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科目余额填列。


17、“其他应付款”(24行)反映事务所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如应付房租、应付赔偿款、验资暂存款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预提费用”(25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预先计入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种费用,如预提利息支出等。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19、“职工福利基金”(26行)反映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从业务支出中计提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以及从税后结余中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职工奖励基金”(27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从税后结余中计提的职工奖励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职工奖励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1、“职工待业保险金”(28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待业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职工待业保险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职工退休养老金”(29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职工退休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职工退休养老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3、“风险准备金”(30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工作失误依法赔偿的风险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风险准备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长期借款”(32行)反映事务所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的归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投入资金”(33行)反映事务所通过各种渠道形成的投入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投入资金”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26、“上级拨入资金”(34行)反映事务所各分支机构收到事务所拨给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下属机构报表上的“上级拨入资金”项目,与事务所本身报表上的“拨付所属资金”项目相互抵销,本项目应为零。


27、“事业发展基金”(35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计提和形成的用于发展事业的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职工住房基金”(36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计提和形成的职工住房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职工住房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本年收支结余”(37行)反映事务所自年初起至本期(本月、本季、本年)末止的累计结余。本项目应根据“收支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本项目空置不填。


30、“未分配结余”(38行)反映事务所未分配的收支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四)本表各项目有关数字之间关系如下:


1、第9行=1行+2行+4行+5行+6行+7行+8行


2、第12行=10行+11行


3、第15行=13行-14行


4、第19行=9行+12行+15行+16行+17行+18行=40行


5、第31行=20行+21行+22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


6、第39行=33行+34行+35行+36行+37行+38行


7、第40行=31行+32行+39行-19行


财务收支情况表(审所02表)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在各月份、季度、年度内,业务收入和支出的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所在各月份、季度、年度内的业务经营结果。


(二)本表“本月数”、“本季数”栏内反映各项目的本月、本季实际发生数。


本表“累计数”栏内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月末、季末、年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纵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业务收入合计”(1行)反映事务所经营各项主业获得的收入。2行至9行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的各期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别填列。


2、“其他收入合计”(15行)反映事务所除主业和附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16行至18行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别填列。


3、“业务支出合计”(21行)反映事务所经营主业所发生的各项支出。22行至43行根据“业务支出”科目的各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列。


4、“其他支出合计”(50行)反映事务所除主业和附营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种支出。51行至55行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各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列。


5、“附营业务损益”(59行)反映事务所附营业务损益。按“附营业务”期末余额填列(亏损用“-”号反映)。


(四)本表各项目有关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1、第1行=2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2、第15行=16行+17行+18行


3、第20行=1行+15行


4、第21行=22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35行+36行+37行+38行+39行+40行+41行+42行+43行


5、第50行=51行+52行+53行+54行+55行


6、第58行=21行+50行


7、第60行=20行-58行+59行


收支结余分配表(审所03表)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年度内收支结余的实现和分配情况。


(二)本表“上年数”栏内反映各项目上一会计年度末累计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收支结余分配表与本年度本表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将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本表“本年数”栏内反映各项目本年实际累计发生数。


(三)本表纵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收入合计”(1行)反映事务所年度内全部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各月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2、“支出合计”(2行)反映事务所年度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科目各月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3、“所属上交结余”(减:上交上级结余)(5行)反映年度内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按规定接收或上交的收支结余。事务所在编制其本身的会计报表时,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上交结余”明细科目填列,各分支机构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应交上级结余”明细科目填列。在汇总编制会计报表时,本项目为零。


4、“年初未弥补亏损”(6行)反映事务所结转的历年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5、“归还长期借款结余”(7行)反映事务所经批准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6、“应缴所得税”(9行)反映事务所应上缴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7、“应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应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8、“应缴预算调节基金”(11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应上缴的预算调节基金。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9、“年初未分配结余”(16行)反映事务所结转的历年来未分配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10、“年初未分配结余调整数”(17行)反映事务所对结转的历年未分配结余的调整数。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四)本表各项目有关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1、第4行=1行-2行+3行


2、第8行=4行+5行-6行-7行


3、第15行=8行-9行-10行-11行


4、第25行=15行+16行+17行-18行-19行-20行


基金情况变动表(审所04表)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年度内各项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反映各基金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有关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分别填列。


(三)本表“本年增加数”栏反映各项目本年累计增加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分别填列。


(四)本表“本年减少数”栏反映各项目本年累计减少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分别填列。


(五)本表“年末数”栏反映各项基金的年末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年末余额分别填列。


(六)本表各项目有关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第10行=1行+2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


附件一:


image.png

image.png


附件二:


image.png

image.png


附件三:


image.png

image.png


附件四:


image.png

Loading...